专挑菜农下手
使用假币
被“盯上”的商户
辛苦挣来的钱财
就这样打了水漂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底,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广东东莞以人民币81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450张百元假币。
2024年2月28日至3月8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在明知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并持有假币的情况下,仍伙同陈某某在赣州多地的农贸市场使用假币。他们以菜农为主要作案对象,以百元假钞购买蔬菜等农副产品,套取真币。经统计,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使用的假币面值共计达6100元。
2024年3月8日,四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安机关扣押百元假币389张。
法院审理
宁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并使用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被告人冯某某、彭某甲、彭某乙明知是假币而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四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且已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有违法记录,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认罚情况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某、被告人彭某甲、被告人彭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一万元;并对扣押的假币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假币严重干扰正常经济秩序
若发现有人持有、使用假币
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现金交易时
一定要擦亮双眼
仔细鉴别 谨防被骗
来源:综合宁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