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龙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2
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3
汪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4
深圳某公司与泰州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5
张某与某化妆品店、温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6
舒某与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7
某环保科技公司与某环保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8
钟某某与河东区某中医门诊部、山东某药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9
陈某某与肖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10
钟某与Y市风景名胜区某酒坊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案例一
依法打击
冒充品牌医用防护服,
保障医用领域产品安全
龙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赣0191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书;二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01刑终144号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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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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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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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严惩贴牌造假行为,
保障农资企业生产安全
被告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一审: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23)赣0203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且有严重影响被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节的,依法认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主刑的同时,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给受害企业造成的损失情况及侵权假冒物品数量等情节,依法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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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严惩种子欺诈“小问题”,
守护农业发展“大稳定”
汪某某销售伪劣种子罪案〔一审: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2023)赣0826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本案中,汪某某在明知“海南无名糯”稻谷不是种子的情况下,仍冒充种子销售给他人种植,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应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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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依法打击专利侵权,
保障建设施工工程质量
深圳某公司与泰州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10知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购得零部件后,自行按照专利产品的设计要点进行焊接组装,使得被诉侵权产品完全具备专利技术方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被认定为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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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无证医美质量差,
退一赔三受惩罚
张某与某化妆品店、温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2023)赣0730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7民终441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未经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操作人员不具有相应从事医疗美容服务资格,仍为消费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存在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还服务费用并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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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承诺换新变维修,
欺诈违约须赔偿
舒某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3)赣0502民初653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经营者就商品质量问题及处理方式对消费者有明确承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经营者作出了五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免费换新机的承诺后,却擅自拆机维修,通过以修代换逃避承诺义务,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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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质量约定不明确,
不符行标算违约
某环保科技公司与某环保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23)赣1123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就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依次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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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严把食品标签“小关口”,
守护食品安全“大民生”
钟某某与河东区某中医门诊部、山东某药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2022)赣0726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7民终65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食品所注标签未正确标注食用人群,给普通消费者造成误导,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可以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退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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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净化微商营商环境,
为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
陈某某与肖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一审: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2022)赣1030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二审: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10民终158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微商销售化妆品应当主动审查其代理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审查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备案,产品的具体成分、功效、用途等信息是否标注明确。如销售者未尽到审查义务,销售瑕疵产品致使消费者面部损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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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行政司法联动促合法经营,
优化营商环境和旅游环境
钟某诉Y市风景名胜区某酒坊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一审: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24)赣0681民初814号调解书〕
裁判要旨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可联动市场监管局等政府部门开展调解,充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净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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