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金陵水库,由于钓友在钓鱼,突然来了一艘船,直接就开到钓友的鱼竿前面,导致钓友的鱼竿造成破坏,然后船上的人一上岸就问那人喊你到这钓鱼的,就把钓友的竿子给收了,钓友心里面也不舒服,就问为什么不能钓鱼,不能钓鱼上来就抢竿子?,船上的人就说这水库是他家的,放了鱼,不准钓,那好,不准钓鱼钓友也不清楚,那没有必要直接上来就抢东西吧,吵了几句,船上的人就叫了七八个人来,就说我屋里的水库给你钓鱼?然后就讲准备打人,七八个人围人,是什么性质,现在的社会还是黑社会的天下?再一个,他们不是执法人员,没有执法证,就可以随便收东西,打人?
官 方 回 复
新田县金陵镇人民政府
网友:
你好,来信已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调查情况如下:
为了保护金陵水库饮用水源地,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2024年9月15日经金陵镇政府、城东派出所、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金陵水库管理所等部门研究后决定:一、对水库禁止钓鱼、游泳进行联合执法。二、时间9月15日至10月8日,每日下午3.30集合。三、人员金陵镇1至2名,城东派出所2名,农业农村局1名,金陵水库管理所2名,四、执法船由水库承包者提供,并配一名驾驶员。17日下午工作人员对水库开展日常巡逻,发现一群人员钓鱼,工作人员驾驶船只一边走一边进行劝导,“饮用水源地禁止钓鱼,请你们把鱼杆收起来”行驶不到50米,钓鱼者在破口骂人,说把他鱼杆挂走了,工作人员便停下船只,把鱼杆放到船上,为了不发生冲宊,工作人员继续前行进行巡逻,让他冷静后工作人员返回时再进行解释,谁知工作人员返回时,钓鱼者手拿石头准备砸工作人员的巡逻船只,在执法人员的劝说下,最终没向工作人员动手,但是水库承包者和钩鱼者双方发生口头上的争执,由于承包者只来了一名,不服钓鱼者嚣张跋扈,便通知另一名合伙人过来。期间,执法人员多次劝离,钓鱼者不愿意离开,另一名承包合伙人过来后与钓鱼者双方发生争执,最后由民警带离现场。(现场执法人员文某某执法证:181209**002饮用水源地禁止钓鱼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其中,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该法的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对于违反此规定的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