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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潜山市公安局连续查处两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
2024年12月13日,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悉,辖区某路口一辆大货车装载有大量烟花爆竹。经调查核实后,民警发现货车司机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且车厢装载大量烟花爆竹,当即将车辆转运至安全区域。
经查,张某从外省装载830余件烟花爆竹,准备运至安徽,结果途经潜山时被警方查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5年1月1日,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群众反映,称辖区某厂房内有人非法存储烟花爆竹。民警迅速前往现场,经查,董某龙驾驶货车从外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至潜山,没想到刚下车就被公安机关发现。民警现场查获烟花爆竹300余件,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经开分局连续查处3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12月19日,经开分局同安路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辖区一门面房内存放烟花爆竹27件,现场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通风、防静电防火、防爆等措施,不具备存储安全条件。
民警依法对业主吴某进行传唤,吴某对自己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吴某已被依法处罚。
2024年12月23日,经开分局站前派出所民警在开展入户走访时发现一居民小区地下车库隐蔽角落处有用防雨布遮盖的7件烟花爆竹,民警立即联系相关部门到场进行妥善处置,及时安全消除隐患。
2024年12月24日,经开分局同安路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检查时发现辖区一商户经营者在未取得正规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64件烟花爆竹存放在自己的门面房内,民警当场将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全部扣押、转存并依法对业主汪某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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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况需警惕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运输烟花爆竹。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来源:安庆公安
| 编辑:金慧 审核:查予然 终审: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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