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
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因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现将已裁决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如下,公告期为六十天。
公告之日起15日内,交通违法行为人被给予罚款处罚的,可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缴纳罚款,或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营业网点或手机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满,即为送达,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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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办联系电话:0873-3920897
特此公告。
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1月24日
附件: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11月01日至11月30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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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欧阳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