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儿育女、照顾老人本应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责任,如果夫妻一方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那离婚时可否获得相应补偿?
黄红以其与何明夫妻感情破裂为由,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广西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同居生活几年后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本应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但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法院予以准许。婚生女儿刚2岁多,日常生活中多由原告照顾,目前随原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应由原告直接抚养更为适宜,被告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按照当地生活标准,被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给原告为宜。
原告为抚养年幼的女儿负担了较多义务,且有协助被告家里经营店铺和果园,原告请求家务劳动补偿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给原告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被告给原告家务劳动补偿款10000元。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实施后,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体现了平等、公平原则的精神,取消了只有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下才能请求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限制,将其扩展适用于通常意义上财产共同共有的夫妻,即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状况有过约定,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都有权在离婚时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这项制度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促进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对于平衡夫妻经济利益,消除就业一方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歧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有着积极意义。
对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问题,法院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四个因素:1.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2.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3.承担较少家务的一方个人的经济收入;4.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本案中,原告请求家务劳动补偿于法有据,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两年多时间,原告为抚养年幼的女儿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且有协助被告家里经营店铺和果园,承担了全部的家务劳动,以及双方的收入情况、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离婚经济补偿金是对家务劳动贡献较大者的补偿,家庭的维系离不开操持家务一方的付出和努力,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情感,对方都有应该承担起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end-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公众号联络:18878871800、mich7164(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