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修改前后的变化,您知多少?

文摘   2024-11-17 23:04   内蒙古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统计法新增加3条,修改21条,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此次统计法修改是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聚焦加强党的领导、强化统计监督、提高统计科学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等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更有针对性和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此次修改内容如下(部分):


一、加强党的领导

第三条新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和体现党的领导要求,确保统计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始终沿着正确方面前行。


二、强化统计监督

一方面是修改了第一条,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

此外,新增一条作为第六条,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


提高统计科学性

修改第五条、修改第二十一条等,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同时提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要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1.修改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2.新增一条作为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结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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