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打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文摘   2024-12-20 13:35   天津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目前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利用寒暑假期间勤工俭学。在打工过程中,如果出现争议,应如何维权?

近日,天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接到一位市民的电话,来电者系在校大二学生,表示自己想利用课余时间赚点零花钱,于是通过网络招聘到某公司从事快递分拣员工作,工作一个半月后离职。结算工资时公司以其“未提前通知离职”为由仅支付约定工资的一半作为其劳务费。市民很委屈,求助于热线律师。



我和该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吗?

热线律师

实践中,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一种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等同于在校大学生已完成学业,即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条件,不应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2)如果在校大学生虽未毕业,但已经完成全部学业,即将步入社会,此时到单位登记求职,目的是就业而非学习。那么,一般情况下,双方就应聘、录用等事宜达成一致,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因此,如果您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依据有关规定,不视为就业,即您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一般形成劳务关系。


如果不是劳动关系,企业不按照约定足额支付我劳务费,我该如何维权?

热线律师

结合上述分析,如果您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发生纠纷不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双方约定的劳务报酬,注意留存相应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与用人单位已经明确的劳务费计算标准,由法院依法进行审判,法院判决生效后如单位仍不给付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在打工之前签订劳务合同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热线律师

建议您妥善保存入职及在职期间的相关资料,及时签订书面实习协议或者劳务协议等,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签订劳务合同,应约定清楚提供劳务的地点、工作时长、劳务内容、劳务费计算标准、结算周期、结算方式等。如接受劳务的相对方为公司、合伙企业等法人组织,则书面协议中应加盖公司公章;如接受劳务方为自然人,则书面协议中最好显示有其身份证号码及其本人签名。注意签署的协议,您和对方应各执一份原件。



律师提醒

学生在打工期间不慎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单位往往以学生兼职非正式员工为由拒绝赔偿。尽管学生兼职与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但仍受与劳务关系相关的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建议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受伤的,要及时固定好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拍摄流程受伤照片、留存就医记录等,积极与单位协商赔偿事宜。


来源:天津司法


西青全民学习
天津西青开放大学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