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抬头电话费可以税前扣除吗?如何做账?今天结合税务局的最新口径,给大家明确回复一下!
个人抬头的电话费
不仅可以报销,还能税前扣除!
好多财务人员经常问,个人抬头的电话费能否税前扣除?如何才可以税前扣除?
天津税务答复:如果是报销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通讯费支出(即因公通讯费,需要证明),可以凭开给个人的发票税前扣除。如果是按职工福利发放,按福利费规定扣除。
那么如果是发票抬头是个人名字,又难以证明是否用于公司经营有关,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那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又说了什么?是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问题。
敲黑板!!!重点总结!!!
个人抬头的电话费如果税前扣除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能证明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可以凭发票税前扣除;
2、如果并入合理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3、如果属于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如果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不能税前扣除:
1、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2、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不予从税前扣除。
(PS:企业的通讯费是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你知道怎么做吗?)
想知道答案的小伙伴速戳!
好多财务人员经常问,个人抬头的电话费能否税前扣除?如何才可以税前扣除?
天津税务答复:如果是报销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通讯费支出(即因公通讯费,需要证明),可以凭开给个人的发票税前扣除。如果是按职工福利发放,按福利费规定扣除。
那么如果是发票抬头是个人名字,又难以证明是否用于公司经营有关,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那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又说了什么?是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问题。
敲黑板!!!重点总结!!!
个人抬头的电话费如果税前扣除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能证明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可以凭发票税前扣除;
2、如果并入合理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3、如果属于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如果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不能税前扣除:
1、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2、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不予从税前扣除。
(PS:企业的通讯费是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你知道怎么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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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8种个人抬头发票
也可以税前扣除
一、飞机票
二、火车票
三、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人身意外险
四、因公出差的签证费
五、职业技能报名费、继续教育费等
六、医药费票据
七、员工入职前体检费
八、水电费
注意!
这7种个人抬头发票
不可以税前扣除
一、个人付款,实际是公司租房办公取得的租金
建议:
应把发票退回,重新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不能重新开具发票的,作纳税调增处理。
二、非外籍员工报销的租金
建议:
企业以多发工资的形式补贴,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或者直接以该公司名义租房,提供集体宿舍。
三、餐费
提示:
(1)只能开具公司抬头才可以税前扣除,注意开具时索取普通发票,即使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也不允许抵扣。
(2)企业要正确区分是员工餐费(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14%),还是招待客户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受双限制(60%、5‰))。
四、住宿费
提示:
只能开具公司抬头才可以税前扣除,注意开具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五、电话费
建议:
(1)公司可以统一办理电话卡,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2)公司也可以将电话费以通讯费补贴的形式并入工资计缴个税(部分省份有公务话费的免税额度,具体咨询当地税务局),不需要提供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六、加油票
建议:
签订私车公用的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加油费等由公司承担,可以税前扣除,允许扣除的前提是加油费必须开具公司抬头。
七、车辆保险费、车辆维修费
提示:
(1)车辆保险费只能开具个人抬头,属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即使合同约定可以由企业承担,也不能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2)车辆维修费同车辆保险费一样应由个人负担,即使合同约定且开具企业抬头发票也不允许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超实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10问10答
一、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二是税前扣除凭证还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等有关规定。
二、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
答: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三、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四、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哪些?
答: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五、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六、我单位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七、我单位在境外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八、我单位取得不合规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九、我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未取得部分支出项目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十、我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取得不合规发票,怎么处理?
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注:本文由梅松讲税出品。梅松讲税,为税台网旗下致力于打造税务精品内容的团队,服务内容包括:文章、课程、图片、图书等。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