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跟小编一起来看看税务局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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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是否要确认收入并交税?
税务局回复了!关于这个问题,很多地方的税务局都作出了明确答复:
一、大连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91号)第十二条:关于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二、宁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20号,已失效)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关于长期挂帐未付的应付帐款核销的有关问题: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河北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从税务局的回复中不难看出,多数税务局对应付账款确认收入的要求年限是3年,但也有部分税务局是2年、5年甚至不追求年限,其实小编认为,关于应付款确认收入的问题,只要证据充分,证明这笔款项是确实已经无法支付,就可以按规定处理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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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收不回,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题内容:
A企业应收B企业一笔货款金额为3万元,多次追要,B企业以各种理由拖延不支付。后来就联系不上了。A曾考虑过法律维权,但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放弃了。现在账款已超过4年,A决定放弃追款,请问A企业可以将放弃的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B在工商系统显示仍在持续经营中)。
税局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结合税局的回复,小编给大家总结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税前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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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
需要出具专项报告吗?
问题内容: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请问这个专项报告有什么要求,是需要有符合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还是企业可以自己出具?
税局回复: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附件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不再留存。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
也就是说:
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只需要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即可,不再需要出具专项报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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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应收应付相关的分析与预警指标
一、应收账款分析指标
二、应收账款预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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