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公布3起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0-24 18:00   云南  


2024年是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丽江市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全面梳理摸排各类网络谣言线索,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切实维护清朗网络环境。现将3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和某编造“开车看老头流口水扣6分”
网络谣言案
2024年9月,和某编造“无所谓,开车看路边老头流口水,扣六分,罚款200元”谣言信息。

经查,和某出于其好玩开玩笑的目的,在个人账号发布了一张经过P图处理的高速公路LED显示屏显示不实内容的图片,其行为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和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案例2:
永胜警方侦破刘某公开发表
侮辱性言论信息案
2024年5月9日,刘某(女)在微信群内发布了针对刘某(男)的侮辱性言论信息,属于不实言论,对刘某(男)的个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为刘某(女)作出了批评教育。

案例3:
丁某编造传播
“电动车在交警队过节去了”网络谣言案
2024年7月14日,丁某编造传播“八月十五,这些电动车全部在交警队过节去了”谣言信息。

经查,丁某当天在永胜永北镇菜市场卖菌子时拍摄了一段公安机关整治乱停乱放电动车的视频,并配上不实言论后发布在网上。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丁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温馨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切勿为了贪图流量,吸粉编造传播谣言信息。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自觉遵守和维护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和谐清朗网络环境。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相关法律


造谣传谣的有关法律规定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云南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中共丽江市委网信办、云南丽江警方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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