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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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民兵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性质和定位,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增强国防观念,履行国防义务,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现代化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做出应有的贡献。
国防义务
国防义务,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或组织在国防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责任。民兵民兵,既是民也是兵,这种“双重”特性决定民兵需要扛起“双重”职责,既要履行“民”的义务,又要履行“兵”的责任,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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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役义务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国防义务。它要求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方面的责任。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兵役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服现役、服预备役两种形式。其中,应征服现役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服民兵预备役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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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统一,主要是指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任何公民都不得破坏、变更和以其他各种形式分裂肢解国家领土;维护国家政权的统一,不允许任何公民分裂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的统一,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把国家主权割让给外国。维护国家的安全,主要是指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社会秩序不被破坏。民兵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就要把国家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绝不做危害国家安全、民族荣誉和祖国利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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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国防设施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的物质屏障。在战时,它是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时,它具有制约敌对力量的威慑作用。因此,保护国防设施,确保其效能的实现,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具体体现。我国《国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我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民兵履行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就要遵守国家关于保护国防设施的有关规定。在从事经济、文化和其他活动时,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不得对军事禁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得非法进入军事禁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国防交通安全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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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防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秘密物品。”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主要是军事机密,不仅关系着平时政权的巩固,社会的稳定,而且关系着未来战争的胜败,领土的得失,影响着整个国家的生存、安全与发展。因此,保守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是民兵的一项重要国防义务。民兵在履行这些义务时,必须牢固树立保密意识,在管理秘密载体、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新闻出版、对外活动等方面,严格遵循保密规定。公民发现国家军事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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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加强国防教育,强化全民国防观念,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只有自觉接受国防教育,积极参加国防实践活动,才能不断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提高军事技能,为更好地履行国防义务奠定坚实基础。《国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可见,接不接受国防教育,绝不是个人爱好的问题,而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于拒不开展国防教育的单位和拒不接受国防教育的公民,要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中央对加强国防教育非常重视,2024年是新中国75周年,我们按照“我们的国防是全民国防”战略要求,持续加强青少年学生国防教育,突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组织指导军营有序开放,推进全民国防教育对象、地域、时间、要素和手段“五个全覆盖”,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国防、支持国防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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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国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民兵履行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时,应正确处理国家安全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要从国家安全大局出发,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安全利益。对于我们来讲,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就要做到支持国防建设,认真完成上级赋予的国防勤务,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新任务、新要求
新的历史条件下,给民兵赋予了新任务,提出了新要求。广大民兵要自觉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用实际行动践行民兵的神圣责任和光荣使命。
一要讲忠诚,树牢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忠诚爱国是对军人最基本的要求。民兵,亦民亦兵,平时为民,战时为兵,作为党领导下的武装力量的一员,必须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把爱党与爱国、爱人民统一起来,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始终站稳立场,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誓死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决反对任何分裂祖国图谋,保持高度警惕,积极备战,时刻准备听从党和人民的召唤,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勇于牺牲自己的一切。
二要有本事,练就全面过硬的打赢本领。俗话讲,“当兵不习武,不算尽义务;武艺练不精,不算合格兵”。广大民兵必须端正训练态度,坚决破除“民兵在大后方,打仗轮不上”“民兵装备差,打仗用不上”等和平积习,坚决贯彻落实习主席训令,把备战打仗作为第一要务,积极参加每年组织的军事训练、战备演练和遂行多样化任务,深入学习信息化作战知识和技能,把手中武器练精,把打赢本领练硬,不断提高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能力,真正具备召之即来的素质、来之能战的底气、战之必胜的实力。
三要有血性,锤炼敢打必胜的战斗精神。民兵能否在未来信息化局部战争中发挥独特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战斗精神的强弱。我们必须注重战斗精神的培育,要利用各种时机特别是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砥砺战斗精神,通过参加重大演习、军事比武、反恐维稳、抗洪抢险、抗震救灾等任务,着力培养“吃苦耐劳、勇挑重担,不怕困难、善打硬仗”的战斗精神和承受能力,做到面对各种突发情况能够从容应对、处置得当,面对残酷艰险的战争环境能够泰然处之、临危不乱,面对敌人的拉拢和诱惑能够立场坚定、不为所动。
四要守纪律,养成令行禁止的优良作风。从令如山、守纪如铁是衡量民兵战斗力强弱的重要标志。这要求广大民兵必须强化服从意识,自觉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坚决执行上级命令,雷厉风行,不折不扣;必须强化协作意识,积极配合现役部队军事行动,建立和谐融洽、亲密无间的内部关系,做到通力合作,密切协同,合力制胜,以最快的行动、最短的时间、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胜利;必须强化守纪意识,严守纪律,保守秘密,坚守政治纪律、战场纪律和群众纪律,始终保持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
五要敢担当,发挥先锋模范的带头作用。民兵队伍是人民群众中的精干部分,不能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要心系国家,敢当大任,勇挑重担,把满腔的爱国热情转化为报国的实际行动。平时,广大民兵要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在带头上下功夫,带头革新技术,带头发展生产,带头勤劳致富,发挥好领路人作用。遇有急难险重任务,要主动请缨,自觉参与,冲锋在前,不怕疲劳,连续作战,发挥好突击队作用。一旦发生战争,要积极响应祖国征召,踊跃参军参战,未服现役的,要在政府领导下,由当地军事指挥机关组织,积极担负战备勤务,支援前线作战,发挥好后备军作用。
来源:横峰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