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城市(含县级市、县城,下同)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下同),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要做好与城区划定范围的衔接,进一步细化明确本地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以下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其中,各县(市、区)适用第(二)(三)项规定的具体比例为:清城区、清新区按照3%修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阳山县按照2%修建。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其中,县级市、县城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县人民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符合上述易地建设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等的优惠条件。
根据通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来源:清远市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