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在某网店下单商品,并于同月22日签收该快递。其后,冯某以商品“做工问题”为由发起仅退款申请。
某网店向快递公司及菜鸟驿站核实该快递取出情况为完好后,驳回冯某仅退款申请。冯某心生不满在某网店前后共下单38件商品,价格不等,收件地址分别为香港、广西、天津等地。
某网店认为上述订单系恶意下单,拟不予以发货,但该网店所在网络平台认定其逾期发货行为违反了平台规定进行罚款。某网店向网络平台申诉撤销处罚,网络平台不予通过。
某网店无奈只能如约发货,上述快递在到达收件地后均以“拒收”“无法联系收件人”为由被退回。某网店遂向清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冯某立即停止恶意下单的侵权行为并向其赔偿快递费等经济损失。
清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频繁在某网店下单,收货地点遍及全国各地,收件地址不明确,甚至在部分收件地址栏写着“刷单拒收”;所购的商品均以拒收为由退回,同时在拒收后其仍继续大量购买同款产品。结合冯某与该店铺客服的对话,足以证明冯某的下单行为并不是以真实交易为目的,主观上存在恶意,已经构成了对该网店合法权益的侵害。遂判决冯某应立即停止在某网店的恶意下单行为并酌定冯某赔偿某网店损失2000元。
网络购物平台建立发货规则和评价投诉机制的初衷是为了使消费者可以在合理时间内收到购买的商品并对该商品拥有批评建议权。消费者可以基于商品与网店描述是否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评价,也可以通过平台的投诉机制反映商家问题,实现平台对商家的监管。
但是部分消费者利用平台管理规则,恶意对店铺进行差评或者通过多次恶意下单后拒收商品,造成店铺损失,侵害店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冯某的“刷单”行为违背公平诚信原则,造成某网店合法权益的损失,已构成侵权。法院依法判决冯某赔偿网店损失,对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网络购物平台、维护网店经营者合法权益具有正向引导作用。来源: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