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11月1日起,无建造师证的B证人员,不得参与工程项目!

楼市   2024-11-03 19:02   北京  

近日,宁夏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注册建造师和建筑施工企业 “安管人员”电子证书异常问题整治 加强证书管理的通知》。

建造师与B证注册需一致,否则将标注和处理

从即日起,将依托“宁夏住建行业从业人员综合管理系统”对以下证书异常问题进行标注和处理

(一)经核实无有效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B类证书”)的人员,该类证书状态标注为“失效”。

(二)建造师注册证书已失效、注销但B类证书在有效期内的,B类证书状态标注为“其他”。

(三)“安管人员”证书登记工作单位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证书标注为“其他”状态。

(四)建造师注册证书变更但新工作单位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B类证书尚在有效期内的,证书标注为“其他”状态。

(五)同时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管人员”证书,但注册单位不一致的,其“安管人员”证书标注为“其他”状态(取得“安管人员”A类证书且职务仅为法定代表人的按另行规定办理)。

被标注的,不得参与工程项目!

自2024年11月1日起未完成整改、电子证照被标注为“其他”状态的持证人不得视为有效持证人员证书无法正常使用、不得以持证人员身份参与工程项目

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其他”状态持证人不计入相关人员配备数量


原文如下:

关于开展注册建造师和建筑施工企业 “安管人员”电子证书异常问题整治 加强证书管理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4〕46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部署,近期我厅对注册建造师和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证书信息进行了全面比对排查,筛查出部分人员存在执业注册证书失效过期、注册单位不一致等异常问题。为彻底解决此类问题,有力打击违规“挂证”等行为,现就做好证书异常问题整治加强证书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异常证书进行标注和处理,尽快消化存量问题

从即日起,将依托“宁夏住建行业从业人员综合管理系统”对以下证书异常问题进行标注和处理

(一)经核实无有效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B类证书”)的人员,该类证书状态标注为“失效”。

(二)建造师注册证书已失效、注销但B类证书在有效期内的,B类证书状态标注为“其他”。

(三)“安管人员”证书登记工作单位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证书标注为“其他”状态。

(四)建造师注册证书变更但新工作单位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B类证书尚在有效期内的,证书标注为“其他”状态。

(五)同时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管人员”证书,但注册单位不一致的,其“安管人员”证书标注为“其他”状态(取得“安管人员”A类证书且职务仅为法定代表人的按另行规定办理)。

二、严格执行“安管人员”电子证照管理要求,杜绝产生增量问题

严格执行建造师和“安管人员”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电子证照管理要求,在“宁夏住建行业从业人员综合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应功能模块,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生成“安管人员”电子证照:

(一)建造师注册证书与“安管人员”B类证书、“安管人员”各类证书之间登记单位不一致(取得“安管人员”A类证书且职务仅为法定代表人的按另行规定办理),其“安管人员”电子证照不予生成;

(二)建造师注册证书已过期、注销的,其B类证书不予生成电子证照

(三)省外持有“安管人员”有效证书,在自治区内不予生成“安管人员”电子证照(取得“安管人员”A类证书且职务仅为法定代表人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系统数据库中,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A类证书)职务为空,其电子证照不予生成。

对上述情形,经持证人按规定办理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和单位变更、完善登记信息等手续后生成电子证照。

三、加强电子证照数据管理和应用

(一)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动态核查过程中,要充分应用“宁夏住建行业从业人员综合管理系统”(https://zjry.nxjscx.com.cn:10001/home/query)、宁政通APP“智慧住建——人员查询”模块查验相关信息,严厉打击无证上岗、证书造假等行为。

(二)对全区范围内二级建造师、“安管人员”频繁变更单位的做标注预警。持证人在一个自然年内变更单位3次及以上的,进行标注预警,列入从业人员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差异化审批,预警期间申请办理变更单位需在审批窗口现场提供社保信息、劳动合同等纸质资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频繁变动执业单位和工作单位的建造师、“安管人员”,要将其企业和项目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四、有关要求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相关企业、从业人员规范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安管人员”变更用人单位业务,确保相关证书注册和登记工作单位保持一致,并通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数据实施精准监管。近期,我厅将向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发属地证书异常问题人员及涉及企业清单,请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加快证书问题整改。自2024年11月1日起未完成整改、电子证照被标注为“其他”状态的持证人不得视为有效持证人员证书无法正常使用、不得以持证人员身份参与工程项目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其他”状态持证人不计入相关人员配备数量

业务咨询电话:0951-6982632

技术服务电话:0951-85309610951-85309620951-8658408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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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建筑企业四库一平台业绩补录、资质审批管理内容解析暨企业发展规划及资质申报筹划、重组分立实操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响应住房城乡建设部最新政策动向,帮助企业精准把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文件的实施要求,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联合北京建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定于2024年11月在成都举办“建筑企业四库一平台业绩补录、资质审批管理内容解析暨企业发展规划及资质申报筹划、重组分立实操专题培训班”,本次培训特别针对新变化和新要求进行深入解读,重点围绕企业业绩补录、人员业绩补录等重要环节进行深入指导;分享资质证书换领、延续流程中的关键环节,并针对企业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指导,旨在提升企业在公共服务平台业绩的数据质量,助力企业高效完成资质升级、增项、重组分立、换领、延续等管理工作,为企业规范运营、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解读;

(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现行及最新政策深度解读;

(三)关于资质新政实施前过渡期相关事项讲解;

(四)结合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解读设计、施工资质互认热点;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分立、吸收合并、改制、重新核定、跨省变更等申报技巧及注意事项;

(六)新政下住建部审批的资质申报技巧及审查要点;

(七)结合案例剖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过程中常见问题和高频出错点,提高资质申报通过率;

(八)公路资质审查要点解析;

(九)四库一平台:

1.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通知解析;

2.新改版“四库一平台”建筑业企业库、人员库、业绩库和诚信库等信息系统的指导、重要指标的填写、考核要点及注意事项等;

3.如何围绕企业资质升级工作需要做好企业业绩入库;

4.省外业绩如何进行补录;

5.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时,注意事项;

6.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7.如何在住建部规定的时间内(2024年12月31日前)将企业录入平台,并符合资质申报或招投标要求;

8.公路业绩补录有哪些注意事项?(个人业绩和企业业绩)

9.业绩补录实操指导。

(十)针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交流答疑                         

二、培训对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行业协会领导及建筑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资质主管及相关专员等。

三、培训时间、地点

2024年11月26-28日(26日全天报到)  成都市

四、培训费用

收费标准:3200元/人(费用含会务费、场地费、资料费、税费)等,会议期间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交费方式:银行汇款或转账

账户名称:北京中建政研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

账 号:11001007200053004308

六、报名联系

联系人:周老师

电 话:13552687325(同微信)

【报名后统一发具体报到通知和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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