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南佐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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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9 22:35
甘肃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南佐遗址发掘保护利用工作,确保考古研究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佐遗址文物保护工作实际,现就南佐遗址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建设事宜通告如下:一、按照“最大化保护”原则,南佐遗址文物保护区域保护范围界定如下:北界:西起王铁组西北塬面,沿沟向东经海角寺、庙东组村道至318省道,沿省道向东北至庄口组止。东界:北起庄口组,向南经水厂、至徐家沟畔,沿南北向沟边外扩50米向南至袁家咀止。南界:西起王家咀组西南沟谷,向东南经朱家咀南沟谷至袁家咀止。西界:北起王铁组西北塬面,沿沟向南经高南组、团结组村道与机耕道,至杜家咀组南沟谷止。1.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建筑物、构筑物。 3.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害南佐遗址安全的物品。 5.擅自在南佐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6.进行打井、挖砂、挖渠、取土、垦荒、建坟、立碑、排污、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7.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作物(例如根系较深的植物)。 9.不得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10.在文物保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一切必要建设活动需报备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12.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任何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及建设活动,不得破坏水土保持设施。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开展违反法律规定的任何建设活动,对于发现破坏文物的行为,要坚决打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