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李庆龙背弃初心使命,丧失党性原则,处心积虑,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他人礼品,违规使用公车,超标准接待;生活作风不正,追求低级趣味,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家庭美德;使用虚假支出发票冲抵烟酒等因公开支;非法占有公款归个人使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李庆龙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二十大后依然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泗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庆龙开除党籍处分;终止其泗县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由泗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泗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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