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问答】监测方法中规定检出限位数,与方法中监测结果保留位数要求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

文摘   2024-09-11 06:00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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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
HJ503挥发酚的测定和GB/T7494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方法中规定检出限分别为0.01和0.05mg/L,但是方法中数据结果要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检测结果是表示为0.052mg/L,0.123mg/L,1.234mg/L的意思吗?

二、回答
在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监测结果表示应以明确要求为准。未有明确要求时,则建议参照执行《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68-2020)的相关规定,即结果的位数与检出限的一致,一般不超过3位有效数字。

问题中《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3-2009)中直接分光光度法给出的方法检出限时0.01mg/L,但是方法中结果表示规定“当计算结果小于1 mg/L时,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在这里,应该按照结果表示规定的要求执行,即当计算结果小于1 mg/L时,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而不是保留到与检出限一致的小数点后2位。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之所以存在这种不一致的情况,还要从标准编制的导则说起。我们知道HJ168是从2004年开始发布实施,第一个版本是《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T 168-2004),该版本中对于结果表示的规定在基本要求中规定“测试结果数值应与技术要求量值的有效位数一致”,这里的“技术要求量值”我理解为分析仪器的精度,一般分光光度计测量的精度可达小数点后三位,所以在HJ 503-2009中规定当计算结果小于1 mg/L时,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这是依据2004版本导则。

HJ168第二个版本是《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2010),里面关于结果表示的规定变成“应说明……结果表示的有效数字等内容”,但却未有明确的规定。

直到第三个版本《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68-2020)中,才有明确规定:结果表达中一般要求小数位数与检出限保持一致,但一般不超过3 位有效数字。这里是做一般要求,主要还是与之前标准存在的问题保留一个衔接,新标准的编制通常是按照这个要求进行说明。

由于标准指定的时间原因,可能存在旧标准与新导则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对于这些不一致,我们通常是以标准现行有效版本的规定为准,方法标准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在其未有修改单或修订前,仍应以其现行有效的版本的规定为准,因为这些规定都是合法且标准的,我们应该执行。至于不一致的地方,应该由主管部门对方法标准提出修订后进行变更,待新标准发布实施后再更改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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