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立法会三读通过《维持生命治疗的预做决定条例草案》,为实施“预设医疗指示”以及“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订立了明确的法律框架。这就意味着成年人在有精神能力的时候,就有权利预先决定自己在生命末期没有自决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接受维持生命治疗,让晚期病人在生命最后阶段,可以有尊严地走完人生旅程,享受更大的自主权。其实,澳洲、加拿大、英国、新加坡以及美国等国家,很早就引入了“预设医疗指示”,但香港之前一直都没有法例或者案例订明预设指示的法律地位,以致医护人员担心缺乏法律保障而普遍拒绝按照预设指示进行操作,加上普遍香港人对这个概念也比较陌生。
△今年2月至3月,香港小脑萎缩症协会访问47位小脑萎缩症患者,发现不设立“预设医疗指示”的有28人,比例达59.6%,原因包括没有家属协助签署、担心家人反对以及医护不建议设立等,现在草案已经通过,工联会立法会议员邓家彪表示,将引导患者正面看待拒绝维生治疗。图源香港01“预设医疗指示”,是一种通常以书面形式作出的陈述。陈述的人,在自己精神健全的时候透过预设指示,指明自己一旦因为末期病患、长期昏迷、或植物人状态等情况而精神不健全的话,他希望或不希望接受医疗救治。透过预设指示,人们可以向医护人员及家人,清楚地表达他们的意愿。比如一位末期癌症患者可以透过预设指示,指明他一旦心跳停顿时,不接受心肺复苏法等急救。港人拥有了自主选择生死的权利,是否就意味着,香港允许“安乐死”呢?
答案是否定的。安乐死一种主动行为,也就是医护人员会“直接并且有意地使一个人死亡,作为提供的医疗护理的一部分”,实质上是透过杀害病人以解决其痛苦。而预设指示并不能要求医生主动做一些事情,以结束病人的生命,否则医生就会犯了谋杀或者协助自杀罪。那要怎样去订立预设医疗指示呢?订立者需要在不少于两名见证人在场下,签署一份书面指示。两名见证人都不可以是订立者的利益攸关者,比如遗嘱或保单受益人,其中一名见证人必须是注册医生。
当然了,即便签署了预设医疗指示,也是可以反悔的。订立者可以随时透过口头、书面或销毁方式撤销指示。如果是订立“不作心肺复苏命令”,见证人之一必须为专科医生,而且也需要每年重新签署续期。医务局局长卢宠茂表示,草案会有18个月过渡期,让医疗机构以及相关团队有时间更新指引和系统,培训前线人员;在此期间政府会与专业团体和病人组织深化生死教育,对末期病人、家属等推广“预设照顾计划”,并且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1. 「預設醫療指示」立法 18月過渡 盧寵茂:讓晚期病人尊嚴地走完旅程 (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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