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动态信息】(系列一)让我们一起重温《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康康”大家都有什么责任吧!

科技   2024-11-16 22:25   北京  


2020年5月1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至今已经四年之久了~

其中重点条例内容您还记得吗?

让我们一起再来巩固一下吧

1
生活垃圾分类细则

可回收物




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厨余垃圾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其他垃圾




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类别的生活垃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五)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2
“因地制宜设置垃圾桶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该如何设置?
1

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



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2

住宅小区和自然村



应当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

其他公共场所



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3
对一次性说不!

1.超薄塑料袋

《条例》要求,禁止在北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2.餐饮行业

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将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3.快递行业

《条例》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北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本市销售商品需要使用快递服务的,应当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


4.用品采购

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


5.企事业单位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6.新建住房项目

《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4
不分类?不减量?要罚!

1.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或者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分类贮存物品的。

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单位违反本条例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未完待续......敬请期待下期分享!



文章来源:北京延庆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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