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
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局于2024年4月10日发出公告,催告你企业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现催告、通知期限已届满,你企业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经向有关部门了解,你企业均无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本局于2024年9月23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你企业发出《拟予强制注销企业告知公告》,截止2024年11月11日你企业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强制注销你企业,请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我局。企业被强制注销登记后,主体资格终止,但原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仍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潜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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