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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1日10时29分许,一辆号牌为青ARG***的小型轿车在西宁市宁大路沿线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群众取证并通过网络平台举报。经西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青ARG***的小型轿车系李某某驾驶,其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李某某增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占用对面车道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青海交警提醒:逆向行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危害性极大!车辆“反其道而行”的行为,具有突然性和不可预见性,极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来源:青海交警
编辑:悦 扬
责编:大 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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