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一超市被处罚→

情感   2024-09-09 22:11   陕西  

          以下是正文 

今年以来,汉中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主题,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认证检测、计量、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商标侵权、伪造或冒用地理标志、价格欺诈、虚假违法广告等11个民生重点领域违法行为,现将8起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一、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中市汉台区某文体经销部销售不合格玩具案

当事人销售的超人玩具系列(型号规格:HZY9988-231)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送达检验报告当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同批次涉案产品备样1个,依法予以扣押。经协查,涉案产品系假冒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当事人从汕头市一玩具商行购进该产品16个,已售出15个,货值金额960元,违法所得45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超人玩具(备样)1个,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并处罚款1536元的行政处罚。

二、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中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当事人生产的“ZGL-高级内墙乳胶漆”(生产日期:2023年7月11日)经检验机构检验,甲醛含量不符合GB18582-2020《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技术要求,依据《陕西省建筑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产品50桶,已销售19桶,货值金额4500元,违法所得38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南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ZGL-高级内墙乳胶漆”31桶、没收违法所得380元并处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城固县某家电维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案  

城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台标示生产企业为广东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的家用燃气灶,执行标准为GB16140-2007和GB30720-2014,未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6140-2020(家用燃气灶具)要求,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燃气灶具依法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燃气灶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的燃气灶具1台、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乡县某超市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改变的照明设施案

2024年3月4日,西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西乡县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水果区使用的8盏照明设施对水果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西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中某校外供餐单位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12月21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汉中某校外供餐单位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供应学校的食品,烧熟至食用时间超过2小时,同时还存在部分垃圾未及时装入有盖的垃圾桶;部分散装食品容器上无标签;个别食品原料未隔墙离地存放;食品留样未上锁管理;非食品原料氢氧化钠存放于操作间楼梯侧面。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4年1月5日,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整改情况时,发现散装食品容器上的标签仍未按规定标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洋县某健康管理会所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4年1月25日,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发现该会所经营使用的野生中药玉米膜等15种21瓶化妆品标签未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使用期限等有效信息,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购进票据等相关资料,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实施了扣押。经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492元,系该会所原经营者从南昌一公司购进,未索取并留存购进票据,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涉案产品15种21瓶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乡县某养生馆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广告案

2024年1月28日,西乡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西乡县某养生馆宣传的“生命抗衰”是虚假广告,易引起消费误解,有刺激诱导消费行为。经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属实,当事人在店铺门头、玻璃门及墙面上发布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内容的广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西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罚款1198元的行政处罚。

八、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7月至11月期间,当事人与旅行社合作以赞助旅游费用的方式低价招揽旅游团来汉旅游,并组织开展产品推介活动。在当事人举办的会销活动中宣称其代理销售的普通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虚假宣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其推销产品,明星为其产品代言,并宣传其员工具有“国家高级中医师”“国家高级保健医生”等执业资质和高级职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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