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将违规处置建筑垃圾企业纳入信用管理

政务   2025-01-02 19:59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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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设总则、源头管理、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35条。着眼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办法》强调了厘清各方职责、分类处理五类建筑垃圾,提出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管理、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等监管规定和要求。


《办法》明确,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构建分级管理、属地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建筑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保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同时明确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的职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建设,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具备信息采集、数据统计、在线监管、查询服务等功能,实现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管控和流向追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推动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等地方标准制定。


《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负有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强化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水土保持等相关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重点检查以下事项: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投放建筑垃圾至林草地、耕地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擅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砂、石、土等;未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擅自承运或者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未密闭运输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处置或者超范围处置建筑垃圾;将其他固体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探索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约束机制建设,推动行业信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的不良信用信息纳入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安全监管制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限期整治。


来源:中国环境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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