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冬季行动】雷霆出击!康县公安端掉一赌博窝点!
近期,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获悉,辖区某居民小区有人聚众赌搏,经精准研判,12月18日下午,在城关镇某居民小区查处一招场聚赌窝点,当场查获涉赌人员32人,缴获赌资若干元,
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此次行动,有力打击了年末岁尾高发的赌博违法犯罪,为全局“冬季行动”增添了新战果。
近期,城关派出所案件办理队民警发扬连续作战精神,对已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3名违法行为人投送入所,相继办结了刘某某盗窃案、张某某赌博案、罗某福寻衅滋事案,有效震摄了违法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警方提醒
对组织、参与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康县公安始终保持对涉赌活动"零容忍"的态度。请广大群众提高识赌、拒赌、反赌意识,发现涉赌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携手共建文明、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
赌博“十赌九输”
让我们携手行动起来
从自身做起 从身边做起
知法守法 远离赌博
坚决与赌博行为划清界限
消息来源:融媒体中心
监制:王雯姬 责任编辑:符欣瑶
编辑: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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