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公安端掉一赌博窝点!

民生   2024-12-20 10:31   甘肃  

来源:康县公安

原标题:【冬季行动】雷霆出击!康县公安端掉一赌博窝点!


近期,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获悉,辖区某居民小区有人聚众赌搏,经精准研判,12月18日下午,在城关镇某居民小区查处一招场聚赌窝点,当场查获涉赌人员32人,缴获赌资若干元,

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此次行动,有力打击了年末岁尾高发的赌博违法犯罪,为全局“冬季行动”增添了新战果。


12月16日,在刑警大队和城关派出所的密切配合下,抓获一名外省逃犯,现已送往看守所羁押。


      近期,城关派出所案件办理队民警发扬连续作战精神,对已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3名违法行为人投送入所,相继办结了刘某某盗窃案、张某某赌博案、罗某福寻衅滋事案,有效震摄了违法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关于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警方提醒

       对组织、参与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康县公安始终保持对涉赌活动"零容忍"的态度。请广大群众提高识赌、拒赌、反赌意识,发现涉赌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携手共建文明、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

赌博“十赌九输”

让我们携手行动起来

从自身做起  从身边做起

知法守法  远离赌博

坚决与赌博行为划清界限






消息来源:融媒体中心


监制:王雯姬 责任编辑:符欣瑶

编辑:小南

声明: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如有侵权投诉,请发送相关的证明文件至邮箱(safepc@qq.com

商务合作:15193936827

小编微信:F-X-Y-1120

长按下方二维码

发布本地便民信息


康县生活网
陇南生活网旗下品牌,租房子、买房子、投简历、找工作、征婚交友、二手市场、团购打折、商家店铺、本地资讯 网站建设 尽在 www.0939.net 陇南生活网 只为服务八县一区生活而生。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