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思维导图(2025年2月13日更新)

职场   2025-02-13 09: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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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5. 印花税文件汇集(1988-2024)

二、解读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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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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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为《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印花税法》对税目税率表部分内容进行备注说明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政策执行口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了部分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1.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不征印花税。注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法》《民法典》、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 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征印花税。(印花税法
  3. 管道运输合同不征印花税。印花税法)
  4. 再保险合同不征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印花税法)
  5. 测绘合同、设计合同(不含工程设计)不交印花税印花税法
  6. 对权利、许可证照不再征印花税。(印花税法)
  7. 对除资金账簿以外的营业账簿不再征印花税。(印花税法)
  8. 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借款合同,委托人不缴纳印花税(由受托人和借款人缴)。印花税法
  9. 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人不缴纳印花税(由拍卖标的的产权和买受交缴)。印花税法
  10. 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见合同不贴印花。(国税地字〔1989〕34号)
  11. 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国税地字〔1989〕34号)
  12. 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国税发〔1990〕173号)
  13.  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交印花税;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在征收范围之内。(财税字〔1997〕182号)
  14. 铁道部所属各企业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调拨单,应按规定贴花;属于企业内部的物资调拨单,不应贴花。 凡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其调拨单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应贴花。财税字〔1997〕182号)
  15.  对社保基金持有的证券,在社保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3〕134号 )
  16.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6〕162号)
  17.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后,其在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贴花的资金账簿、应税合同,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贴花。(财税〔2007〕45号)
  18.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财税〔2015〕144号)
  19. 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财税〔2018〕95号)
  20. 在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不在境内的不征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1. 在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征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2.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不征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3.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征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4.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不征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不征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6. 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不征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7.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征收,只对出让方征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8. 根据原《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税目税率表,承揽合同税目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根据《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承揽合同税目的子目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此,《印花税法》实施后,印刷合同和测绘合同不交印花税。tips:修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广告合同,根据《广告法》,广告合同不再区分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合同,统一为广告合同,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某省12366答复,如果一份广告合同中涉及设计、制作、发布等多项业务及费用,应按合同所列金额的总额缴纳印花税。
  29.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30.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五、税目详解(来源税屋)
(一)借款合同
  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税率: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二)融资租赁合同
  税率: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民法典》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三)买卖合同
  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三
  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这里的动产主要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比如飞机、船舶、汽车、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企业产品、材料等。
(四)承揽合同
  税率:报酬的万分之三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七章第七百七十条,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五)建设工程合同
  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三
  由于一项工程的建设需要经过勘察、设计、施工等若干过程才能最终完成,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一般应当由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受托地质工程单位之间关系的依据。
  设计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合同,一是初步设计合同,即在建设工程立项阶段承包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而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二是施工设计合同,是指在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
  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这里的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
  (六)运输合同
  税率: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
  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又称混合运输合同,是指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运输的合同。
  (七)技术合同
  税率: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
  不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相关规定,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八)租赁合同
  税率:租金的千分之一
  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
  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合同包括房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等。
(九)保管合同
  税率: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仓储合同
  税率:仓储费的千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十一)财产保险合同
  税率: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协议。财产保险合同主要以补偿或者填补财产的实际损失为目的,也被称为“损失保险”,因而贯彻损失填补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法尤其是财产保险制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保险金额的确定、超额保险的禁止、复保险的分摊以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都是依据损失补偿原则而产生。
  (十二)产权转移书据
  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1、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五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五
  3、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五
  4、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三
  (十三)营业账簿
  除记载资金账簿外,其他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税率: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十四)证券交易

税率: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基金和债券不征收印花税
  对于证券交易,依然延续财税明电[2008]2号以来的单边征收的原则,仅对出让方征收。《暂行条例》的颁布早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政策(自1990年7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晚于《暂行条例》颁布的时间1988年。)为此,本次印花税立法,明确将证券交易写进印花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包含,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而印花税法中的证券交易仅指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对于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资管产品等其他证券,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于境外交易的证券,亦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六、十个关键词(来源:江苏税务)

(一)机构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这一条很重要。实务中,很多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时,以往都是在施工地预缴税款时一并申报缴纳了建筑工程合同印花税。但是印花税法实施后,建筑企业不论在哪里施工,都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还有,企业出租的不动产在异地的时候,同样也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只有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时,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境外
  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境外”的规定,一是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具体情形,二是境外纳税人的缴纳方式。
  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具体情形
  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为便于征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对“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进一步明确,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以上四种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但要注意“完全在境外使用”和“完全在境外发生”两种情形除外。
  境外纳税人的缴纳方式
  印花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电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概括来说,境外纳税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由代理人扣缴印花税,向其机构所在地(居住地)申报缴纳印花税;没有代理人的,应当在上述地点自行申报。
  (三)纳税期限
  印花税法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印花税法实施后,原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7月1日以后印花税时,按月申报自动更新为按季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同时,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不论是按季、按年还是按次,超过纳税申报期限,都会计算征收滞纳金。
  (四)增值税税款
  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2号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概括来说就是,印花税法明确了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因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的分许调整以及退补税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签订合同是含税价,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则需按全额缴纳印花税。
  (五)减免优惠
  重点关注优惠主体和享受方式。22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可以简单理解为,印花税减免优惠一般情况下双边免、特殊情况下单边免。印花税法在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买卖合同中备注的“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也属于双边不征,即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14号公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即对印花税优惠政策享受方式延续了以往做法,由纳税人自行判别,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直接享受,无需申请、无需备案,确保政策红利直达。

(六)实际结算

  1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实务中,纳税人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需要后续实际结算时才能确定金额的情况较为常见,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的计税金额中填0,等到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将实际结算金额填入计税金额,同时填写实际结算日期和实际结算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简单来说就是未列明金额的应税凭证,先0申报,实际结算后再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再需要先按定额贴花了。
  (七)可退可抵
  22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22号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按照这两条执行口径,应税凭证发生金额变更或者增值税税款调整,导致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的,印花税可退可抵,但是不包括22号公告第三条第七款和第八款两种情形:
  1.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2.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八)书面合同
  印花税法在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注明,合同指的是书面合同。那么书面合同是不是就是纸质合同?电子形式签订的合同是不是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印花税法所说的书面合同,不只包括书面形式的合同,还包括电子形式的合同。这其实是平移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中“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的规定。
  同时,22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九)多方合同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22号公告对涉及多方的合同政策进行了优化,明确了多方合同的纳税人和计税依据。
  22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22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进一步明确,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22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因此,涉及多方合同时,不再以“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而是要先判断是否为纳税义务人,再确定各自计税依据。
  (十)税目子目
  14号公告的附件《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中,详细列明了印花税税目和子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应的子目必填,其他应税合同税目对应子目选填,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营业账簿则不需要填写子目。
 
税目与子目对应关系如下:
  1.借款合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2.承揽合同: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3.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4.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5.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6.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
  7.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转让书据、著作权转让书据、专利权转让书据、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八、印花税免税优惠
印花税法规定了法定免税优惠 ,《政策执行口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对免税优惠涉及的主体作了具体规定,文件明确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优惠政策衔接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对印花税现行优惠政策如何衔接进行了明确。
  1.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印花税法)
  2.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印花税法)
  3.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印花税法)
  4.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印花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5.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印花税法)
  6.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1988)国税地字第25号)
  7.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1988)国税地字第25号)
  8. 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1988)国税地字第37号
  9. 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
  10. 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国税发〔1990〕173号)
  11. 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01〕10号)
  1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以下简称两大集团)之间,两大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函〔2002〕424号)
  1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契税、印花税。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21号)
  14.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141号)
  15.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和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03〕212号)
  16. 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在催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03〕212号)
  17. 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催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应承担的印花税。(财税〔2003〕212号)
  18. 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国税函〔2004〕941号)
  19.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5〕103号)
  20.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06〕5号)
  21. 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6〕5号)
  22.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6〕5号)
  23. 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财税〔2006〕104号)
  24.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青藏铁路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财税〔2007〕11号)
  25.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8〕24号)
  26.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8〕137号
  27. 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财税〔2008〕24号)
  28. 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财税〔2008〕24号)
  29.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税〔2009〕103号)
  30. 中国海油集团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之间,中国海油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海油集团的各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8号)
  31.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财税〔2013〕101号)
  32.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和深股通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财税〔2016〕127号
  33.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7〕77号)
  34.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2017〕55号)
  35. 对北京冬奥组委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北京冬奥组委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17〕60号)
  36. 对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17〕60号)
  37. 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印花税。(财税〔2017〕60号)
  38. 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印花税。(财税〔2017〕60号)
  39.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17〕60号)
  40. 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财税〔2018〕41号)
  41. 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18〕94号)
  42. 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18〕95号)
  43.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印花税。(财税〔2018〕135号)
  44.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9〕14号)
  45. 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 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财资〔2019〕49号)
  46.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47.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48.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49. 对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应缴纳的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2号)
  50. 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
  51. 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9号)
  52.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53.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印花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54.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印花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55.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印花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56. 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57. 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2024〕24号)
  58. 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24〕8号)
  59. 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60. 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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