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1月28日(除夕)、1月29日(正月初一)全天;
(二)1月30日(正月初二)至2月4日(正月初七)早7时至24时;
(三)2月12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4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
在规定的燃放时间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党政机关驻地以及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等企业;
(二)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中心广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及附近区域;
(四)医疗单位、养老机构、福利院、中小学、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及附近区域;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及附近区域;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等场所;
(七)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范围内;
(八)加油(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等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九)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附近区域;
(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确需在小区内燃放,要划定安全区域,由乡镇、社区统筹,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三无”产品;
(五)其他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燃放;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四)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日
来源 | 吴忠市人民政府
编辑 | 顾 静
责编 | 金 森
审校 | 张 媛
终审 | 马婷婷
供稿邮箱 | wzltqxc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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