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中秋、国庆“双节”!聊城发布提醒告诫函,严禁这些行为

文摘   2024-09-12 08:21   山东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秋、国庆“双节”期间规范商业广告宣传提醒告诫函
全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营造中秋、国庆“双节”期间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广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开展广告宣传活动时,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一、不得借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旗党徽及其图案、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二、不得以各类卖惨、炫富、歪曲历史、恶搞经典、恶搞英雄先烈、恶俗营销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三、不得使用“特供”“专供”“军”字号等内容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四、不得在广告中宣传炒作“天价”月饼和蟹卡蟹券,不得宣传“给领导送礼”,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靡拜金,违背勤俭节约等传统美德。
五、不得在月饼、茶叶、蟹卡蟹券等节日热销商品广告中对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含量、制作成分等或者服务内容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不得以不真实的低价为噱头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不得在旅游广告中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七、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含电子烟)。
八、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强体力等功效。
九、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
节日期间,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广告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仔细甄别并注意防范,如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上述违法广告宣传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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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聊城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编辑:潘云磊
校对:宫亮杰
审核:任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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