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宣判一起毒杀野鸭并出售给他人食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案涉六被告人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判处六万元至两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判决被告人共同支付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惩罚性赔偿金等共计84万余元。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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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某将禁止使用的农药呋喃丹交给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授意二人投放呋喃丹毒杀野鸭,并由其收购后出售给他人,被告人蒋某某受张某某指派负责具体收购及物流发送野鸭事宜。后被告人邢某某、张某及其联系的被告人王某某在中宁县黄河湿地、吴忠市利通区及贺兰县周边沟渠毒杀野鸭共计1110只并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某,三人从中非法获利共计3.76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还在西安收购他人毒杀的野鸭330余只,并将收购的野鸭销售给江苏的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又将野鸭销售给他人进行食用。
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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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张某、王某某采用投放毒药方式毒杀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鸭,并销售给他人进行食用,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蒋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收购毒鸭,仍协助张某某收购、发货,其行为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三有”保护动物野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除此之外,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给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损失,还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量刑情节,以及案发后退赃退赔情况,判处张某某等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罚金六万元至两万元不等,并判处承担37万余元至8.3万余元不等的野生动物损失费、惩罚性赔偿金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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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决定》,要求实现野生动物“应保尽保,应禁全禁”。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之举。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我们呼吁全社会彻底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共同抵制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斩断杀戮者利益链条,保护野生动物,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
供稿:白 梅、郭 芳
编辑:倪楚瑶
审核:罗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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