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兴隆镇大赵台交通岗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曾某在行车中按规定正确系好了安全带,在此次事故中未受伤;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杨某及乘车人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致头部受伤,多处挫伤。
经民警调查得知,车辆驾驶人曾某由于当天有事着急,驾车由西向东行经路口时,因停止线处有其他车辆等候信号,遮挡了视线,看到红灯已变绿灯,还想快速直行通过,并未观察到由北向南有车辆未驶出路口,导致发生事故,导致两车受损。此事故,当事人曾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应该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某无责任。
辽阳县交警提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绿灯亮时,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通过后,依次通行;黄灯亮时,停在停止线以外,无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不能安全停车的,可以继续行驶。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全县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出行。
通讯员:冯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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