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对松江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杠杆作用,推动松江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松江区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 年)》等文件精神,设置松江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结合松江区实际,特制定本贴息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体原则
贴息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松江区新基建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条 责任部门
区发改委负责贴息政策的制定和解读,会同区财政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项目审核,并可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家评审等方式开展第三方评估。
第三条 扶持对象
(一) 扶持要求
总投资 1000 万元(含)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已具备建设条件,立项、资金、规划、环保、能评等方面的手续基本落实,符合松江“十四五”期间高质量发展需要,能够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新时代基础设施服务
功能的城市基建项目,具体包括:
1.网络基础设施(新网络):5G 网络、光纤宽带接入网络、IP网络、互联网骨干直联点、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卫星通信网、遥感卫星系统、工业互联网等为代表的网络基础设施。
2.算力基础设施(新算力):算力网、通用算力设施、智能算力设施、高性能算力设施、边缘算力设施、算力调度平台等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
3.数据基础设施(新数据):区块链基础设施、大数据分析处理平台、数据流通平台、数据交易平台、多云管理平台、数字孪生平台、元宇宙应用平台、数据空间基础设施等为代表的数据基础设施。
4.创新基础设施(新设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科技基础支撑设施、交叉研究平台、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平台、产业技术工程化平台、新型共性技术平台、技术标准设施、检验检测设施等为代表的创新基础设施。
5.终端基础设施(新终端):物联感知网、智能网联汽车路侧设施、智慧道路、车联网、智慧港口、智慧机场、智慧物流、末端配送设施、智慧商圈、无人便利店、自动售卖终端、智慧工厂、智能生产线、智慧风电、分布式能源站、智慧光伏、充电桩、充换电柜、智慧学校、智慧医院、智慧体育设施、智慧文化场馆设施、智慧景区设施等为代表的终端基础设施。
(二) 分类支持
项目总投资低于 10 亿元的,可以由区财力支持。总投资规模高于 10 亿元的项目,应申请市级贴息补贴。总投资 1 亿元至10 亿元之间的项目,应优先申请市级补贴。
总投资不足 1000 万元,但符合“新基建”要求,对于松江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发展确有正面意义的项目,鼓励各个街镇(园区)科学制订本街镇相应支持政策。
(三)限制要求
贴息资金支持项目的建设地点应位于松江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项目单位需在松江区注册登记。对购买土地或不含重要功能的房屋建设项目,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的项目,以及已享受其他有关政府资金其他贴息的项目,不再享受本贴息支持。
第四条 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负责组织受理信贷项目,开展独立审贷和信贷风险控制,对项目进行贷款和日常监管。
(一)合作银行为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在松江设有实体性营业机构的商业银行。
(二)合作银行建立专门服务力量,针对“新基建”建立专门信贷制度和团队。
(三)合作银行应设置快速审批通道优先安排审批,原则上在 8 周内完成贷款审批工作。
第五条 贴息方式
(一)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项目单位必须凭提供贷款合作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每半年向区发改委申请贴息。
(二)申请贴息的贷款合作银行应提供专门优惠利率。在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优惠贷款利率应在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予以一定优惠:3年(含)以下为一年期 LPR 减 40 个基点以上,3 年至 5 年(含)为一年期 LPR 减 10 个基点以上,5 年以上为五年期 LPR 减 70 个基点以上。
贷款贴息期间,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出现重大调整,贷款利率将按照市战新办等相关市级部门调整后优惠利率及贴息标准执行。
(三)申请贴息的贷款原则上为人民币贷款,仅限于项目贷款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
以下项目不予贴息:材料弄虚作假;未办理有关开工建设手续或不具备开工条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已办理竣工结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贷款;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第六条 贴息标准
(一) 当合作银行优惠利率高于 2%(含)时,资金管理部门在合作银行优惠利率基础上提供不高于 1 个百分点的利息补贴,降低企事业单位贷款成本。
(二)申报项目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该年贷款利息总额,且合作银行优惠利率减去贴息后的实际利率不低于 1%,单个企业所获贴息金额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
松江区人民政府不承担除贴息以外的任何信贷风险。
第七条 贴息期限
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进行贴息,贷款投放日不晚于 2026 年 12月底,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特别重大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贴息期限。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本细则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贴息。
(二)申请单位应根据要求向合作银行提交贴息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1、《松江区新型基础设施项目贴息申请表》;
2、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备案或批复文件;
3、企业信用报告;
4、银行贷款合同;
5、银行放款凭证;
6、银行贷款利息回单;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经开区、街镇盖章的松江区产业初审项目意见表;
9、合作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合作银行汇总审核无误后,出具推荐意见。
第九条 审核流程
区发改委每年组织一次项目贴息评审。由合作银行将初步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报区发改委。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贴息材料进行评估和审核,评估审核过程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经确定为拟支持项目的,按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规模上限,经网上公示后,报松江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按有关程序批复或下达资金计划,由对口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资金管理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管理机构开展贴息核定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处理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二条 专款专用
财政贴息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处于建设期的项目,限于项目的开发建设以及税费成本支出;对于已竣工项目,限用于后续运营的流动资金铺底。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贴息资金定期打入项目单位在合作银行的指定账户,由合作银行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 调整和中止
合作银行会同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区发改委报告项目建设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在贴息贷款期限内,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合作银行会同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发改委报告,及时提出调整、中止或撤销建议,按有关流程报批
第十四条 贷款监督
(一)区发改委每年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估、绩效评价。相应产生的事中事后监管等费用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或按有关规定在部门预算中列支。
(二)各合作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申请、发放及贷后审查的监督管理,确保贷款使用合规,若贷款发生异常应及时通知区发改委。
(三)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与合作银行间应建立联络机制,确定联络员保持与合作银行就项目单位贷款发放和使用情况做好沟通联系。
(四)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贴息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的项目,区发改委有权终止该项目贴息并追回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取消该企业申请贴息资金的资格,并将相关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失信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其他
(一)本管理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专项资金由区镇两级按照 7:3 的比例承担。
(三)本管理办法自 2024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原《松江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松发改字〔2022〕126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上海松江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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