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上海市2024年度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创业   2024-11-15 10:00   安徽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加速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确保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建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网络

完善区级、行业登记处与登记服务点构成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网络,确保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

(一)完善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术市场办”)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委托,组织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负责重大、疑难等技术合同的审核与登记,加强对全市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指导、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开展对全市技术合同监督检查。

(二)强化全市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工作职责。全市区级、行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要求受理所辖区域、行业内技术合同的审核与登记(重大、疑难技术合同除外)。

(三)申请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上海市相关服务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经所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技术市场办评估后可成为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各服务点按规定提供技术合同签订指导、信息填报等服务工作。市技术市场办做好对各服务点的指导、管理、培训和考核等工作。(服务点申请表见附件)。

二、持续推动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应登尽登

技术合同登记主体范围包括注册在上海市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重点加强以下主体或合同的认定登记。

(一)引导全市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合同登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其中,以技术入股(作价投资)和技术股权转让方式订立的合同,可在技术股权退出之前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二)鼓励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企业、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三)支持甲方主体机构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交易买卖双方均注册在上海市,如卖方未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买方可进行认定登记。

三、落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优惠政策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相关方可按规定享受以下相关政策。

(一)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转让方或开发方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减免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出资协议或合同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并完成基础研究类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合作开发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四)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科研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应按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研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对相关科研人员给予现金奖励。

(五)政策协同与服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依规作为体现登记主体科技创新能力、竞争力与贡献度的相关证明,具体包括:可作为全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单位申报与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性收入”评判的佐证材料;可作为高新技术服务类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的证明要件;可用于创新券补助,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投入绩效评价等。上海技术交易所出具的技术交易凭证,可替代技术交易合同文本作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的依据。

四、办理须知

(一)登记方式。采取在线申请登记。申请人可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上海政务“一网通办”受理平台,进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专栏选择“行政确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事项,填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信息表,并上传合同原件及相关材料的扫描件。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申请人可在上海政务“一网通办”受理平台自行下载打印《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如疑难合同需专家评审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相关单位申请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的,应2024年11月30日前向市技术市场办提交申请表(详见附件)。全市各区、行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可选择所辖区域、行业内信用良好的登记主体纳入告知承诺白名单,并向市技术市场办申报。

(四)注意事项。登记主体应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填报登记信息,对提交的书面合同书及附件、电子合同文本、技术交易额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等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登记主体弄虚作假,伪造、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行为,将受到依法查处。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将由有关部门追回。

来源:上海科委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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