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告知书

文摘   2025-01-21 21:59   黑龙江  



各生产建设单位:


水是生命之源,土是生命之母,水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是走绿色发展道路的应有之义,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和生态环境维护的根本,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措施。生产建设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发展思路,充分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三江管委会辖区内开办公路、铁路、涉水交通、机场、电力、水利水电、采矿、石油天然气工程、加工制造、各类社会事业建设工程、各类房屋建筑以及市政道路、管网、公园等涉及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等水土保持法定义务。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工作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 要求,凡是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与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 (含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 (含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方案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应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


生产建设单位应及时组建水士保持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水士保持工作,主动加强与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三、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工作报告制度


生产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水土保持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正式动工前 (含清表、场地平整等)10个工作日,应主动告知水士保持方案审批部门,生产建设项目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书面报告1次年度建设情况,直至生产建设项目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四、按时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


项目动工前,应一次性缴清水土保持补偿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由税务部门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调整或变更程序


根据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办水保〔2016〕65号的要求,若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六、贯彻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完善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报送原批准机关备案。生产建设单位要落实水土保持投资,严格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


七、加强水土保持法规宣传和培训


生产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水土保持培训,在项目区制作固定的水士保持宣传标语,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公示公告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增强施工过程中水土保持监管


施工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研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以每立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理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九、规范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对上述单位此前已签订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技术服务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监理报告,将作为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要件,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十、组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士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并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士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报备材料只需要提供申请表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做好水土保持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做好水土保持资料的归档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障档案资料及时、准确与完整地归档。规范的水土保持档案管理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系统,归档的资料首先经过分类整理,并按照要求组成案卷,再按档案管理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系统整理并编制目录,最后经过详细核对后装订成宗卷,以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生产建设项目事中时后监督检查。


以上为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工作法律义务主要告知事项,具体规定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士保持法》《黑龙江省水士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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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业水务局
编辑:张瀚予
一审:王昊
二审:褚孝莹
三审:于秀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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