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为男友购置房产和车辆,男友去世后遗产怎么分

情感   2024-11-08 17:32   北京  

同居期间为男友购置房产和车辆之后,男友去世,男友的继母突然出现,争夺遗产。对于财产归属,法院怎么判?

本文刊于《中国妇女》杂志
相知相爱携手一生

案例:

王丽与张彬在做生意的过程中相识,逐渐发展成情侣关系并同居。同居三年后,张彬患病无法工作,王丽独自承担起两人的生活开销。为改善居住条件,也为了表达对张彬的感情,王丽拿出生意收入和部分积蓄,买了一套新房和一辆车送给张彬登记在张彬名下。此后张彬的病情不断恶化,王丽不仅放下生意陪伴在他身边,还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
王丽无微不至地照料张彬,但他的身体还是每况愈下。2020年张彬去世,王丽悲痛之余,承担了全部丧葬费用。
在葬礼上,王丽第一次见到了张彬的继母陈红。张彬八岁时母亲去世,父亲再娶。虽然陈红将张彬抚养长大,尽到了做继母的义务,但张彬对她并没有什么感情。张彬成年后其父去世,他不再和继母往来。
陈红见到王丽的第一句话,就是要求继承张彬的遗产。王丽感到十分难以置信,她觉得张彬名下的房和车等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原本就有她的一半。此后三年,王丽多次因遗产继承问题与陈红发生争执,2023年10月,陈红将王丽告到了北京海淀区法院,要求继承张彬名下的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丽与张彬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两人不属于婚姻关系,王丽不是张彬的法定继承人。张彬名下的房子和车辆系王丽赠与,属于张彬个人财产。
结合王丽与张彬的恋爱关系持续时间、是否同居、生活照顾程度等因素,应酌情认定王丽继承张彬遗产的10%,其余由法定继承人陈红继承。
法院于2024年6月判决张彬的房屋、车辆、存款均由陈红继承,由陈红给付王丽应继承份额所对应的折价款。

说法

同居不领证,无法主张权利
法官解读说,与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同,同居关系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则不享有和承担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共同共有,而是应当认定为按份共有,即谁的财产就归谁。
在这个案子当中,王丽并无证据证明她曾经将财产存至张彬名下,可认定张彬名下的全部存款是其个人财产。张彬名下的房屋、车辆是王丽赠与的,也属于张彬个人财产。
谁是张彬的法定继承人?民法典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在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下,继父母可以作为继子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拥有继承权。陈红在张彬未成年时,与他长期共同生活,张彬也接受了陈红的抚养教育,双方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陈红是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张彬的财产。
王丽不是法定继承人,就不能继承财产吗?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在现实中,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王丽符合这一规定。
根据王丽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说明两人感情稳定且持续,王丽在张彬的日常生活及住院期间,给予了张彬一定的生活照顾和情感慰藉,王丽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法官提示,婚姻登记是对双方财产权益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王丽和张彬进行了婚姻登记,即使在张彬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她也有权继承张彬的财产。

编辑:李煜
审校:杨学娟 陈昊晴
审签: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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