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2024年第3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花与被执行人余梅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向社会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对象:
余梅莲,女,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南湖街道较场里11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90201****。
悬赏金的数额、计算方法和领取条件:
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协助法院控制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按1000元的标准向线索提供人支付赏金。
本悬赏有效期限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本院按照登记顺序发放赏金。
以上执行悬赏举报方式
如有举报线索,请与本院联系,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周法官
举报电话:0593-6769065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150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刘家银申请执行刘多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多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家银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刘多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希望知悉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悬赏金。现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03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龙海申请执行宜宾自横商贸有限公司、周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玉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龙海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周玉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希望知悉被执行人周玉林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悬赏金。现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五星村8组66号附4号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60302xxxx执行标的:执行标的金额为239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485.00元。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刘多均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实现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作为悬赏金。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为止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