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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冒用已死亡参保人员身份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全区各参保单位(个人)、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强化大数据赋能,加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使用已死亡人员医保身份就医购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属于欺诈骗保的违法违规行为。为防范此类事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单位或家属应当在参保人员死亡后及时携带医保卡、死亡证明等材料到各级医保经办窗口为其办理终止参保手续,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如参保人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有个人账户余额的,其账户继承人可持参保人死亡证明和本人银行卡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个人账户清退业务)。
二、参保人员去世后,家属应遵纪守法,医保账户注销前,禁止使用已去世人员的医疗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并享受医保待遇,勿因心存侥幸而实施欺诈骗保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要强化对医保政策法规的学习、运用,接诊患者时要严格落实实名就医核验规定,认真核实就诊人员身份信息,勿因疏忽而造成冒名就医情况的发生,更不得参与上述欺诈骗保行为。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如您在身边发现各类欺诈骗保行为,请及时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937-2625118,特此通告。
【温馨提示】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医保个人账户余额由单位代办人员前往肃州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一楼医保窗口(电话0937-2656250)申请办理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取手续。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在规定时限内将死亡人员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指定银行账户。
提供材料如下:
1.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或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3.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
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死亡后,家属携带死亡证明到肃州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一楼医保窗口(电话0937-2656250)办理注销。
▍编辑:青山 ▍内容来源:肃州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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