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多标段(包)招标“兼投不兼中”

职场   2025-01-21 11:25   河北  

在多标段(包)的招标采购中,招标人为了合理控制风险、确保中标人的履约能力,有时会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可以同时参与两个或以上的标段(包)的投标,但最多只能在其中一个标段(包)中标”,即俗称的“兼投不兼中”。“兼投不兼中”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已被广泛应用,业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本文将围绕“兼投不兼中”的合规性及其实现方式进行探讨。

“兼投不兼中”合规性探讨


对于招标项目是否可以设置“兼投不兼中”,业界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设置“兼投不兼中”的做法剥夺了有能力承担多个标段(包)的投标人中标多个标段(包)权利,构成了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法规未禁止“兼投不兼中”,招标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设置“兼投不兼中”。

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法规未禁止“兼投不兼中”,招标人可以设置“兼投不兼中”,但需符合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并能实现充分竞争、保证中标人履约能力、降低采购风险的目的。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1

现行法律法规未禁止“兼投不兼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在投标人资格中提出招标人可以设置投标人投标标段数量的要求,即“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该描述虽未明确可以“兼投不兼中”,但从招标人可以限制投标人投标标段数量,可以推断出招标人也可以设置中标标段的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更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可以设置“兼投不兼中”要求,即“3.3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____个标”。

执行政府采购法体系的招标项目,财政部国库司在回复网友提问时明确指出:“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未对多标包兼投不兼中问题作规定,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项日实际情况在采购文件中对此作出约定的不违反法律政策”(留言编号:9832-3529102)。

从以上可以看出,无论招标投标法体系还是政府采购法体系并未禁止“兼投不兼中”,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设置。

2

 设置“兼投不兼中”须符合招标项目特点

和实际需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规定:“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无论是招标投标体系项目还是政府采购法体系的招标项目,资格条件包括“兼投不兼中”的设置都应当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通过该方式能够保证中标人履约能力、降低采购风险,实现项目的顺利实施。反之,不符合项目的实际需求特点,通过设置“兼投不兼中”达到降低项目竞争性,扩大中标人范围的做法,则涉嫌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兼投不兼中”实现方式


实行“兼投不兼中”的,招标人除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项目“兼投不兼中”原则外,还应约定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式或者招标人定标规则。根据采购实践,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实现“兼投不兼中”。

1、方式1:招标文件约定标段(包)评审顺序,在已评审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后续标段(包)仍进行评审排名,不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为保证投标人的最大利益,一般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如标段(包)最高投标限价由高到低)确定标段(包)评审顺序。

2、方式2:招标文件约定标段(包)评审顺序,在已评审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该投标人在后续标段(包)不通过初步评审,不再在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同方式1,为保证投标人的最大利益,一般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确定标段(包)评审顺序。

3、方式3:单个标段(包)详细评审后,暂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待所有标段(包)投标人全部排序结束,根据投标人选择的中标标段(包)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选择的中标标段(包)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人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后续标段(包)不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当项目超过两个标段(包)时,可能会出现较复杂的情形,需配合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中标候选人顺序或其他方式联合使用。

如某一招标项目分为三个标段,其中标段一和标段二的第一、二、三名均为A单位、B单位、C单位,标段三的第一、二、三名为B单位、A单位、C单位;A、B、C三个单位均承诺选择的中标标段的优先顺序为标段一、标段二、标段三。

当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为标段一、二、三时,则标段一第一中标候选人为A单位,标段二第一中标候选人为B单位,标段三第一中标候选人为C单位。

当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为标段三、二、一时,则标段三第一中标候选人为B单位,标段二第一中标候选人为C单位,标段一第一中标候选人为A单位。

从以上可以看出,虽然投标人选择了中标标段(包)优先顺序,但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标段(包)的顺序不同,标段二和标段三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可能产生差异。

4、方式4:单个标段(包)详细评审后,暂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待所有标段(包)投标人全部排序结束,按所有标段(包)中标总价最低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

使用该方式,评标委员会需列举出所有可能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形,当标段(包)较多时,情形较为复杂。

5、方式5:其他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招标人也根据项目的特点设置其他“兼投不兼中”实现方式。

结语


“兼投不兼中”作为招标采购中的一种实践做法,虽然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其在实际应用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为确保该原则的有效实施,招标人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兼投不兼中”的实现方式,并规定详细操作细则,确保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文章来源:国信招标集团
免责声明:本平台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本公众平台将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平台对文章进行删除。
                                   


                      欢迎扫描上图二维码,获取具体文件!


采购与招标公众交流平台
分享招投标采购行业热点资讯,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以及培训计划,涉及:招标、投标、采购、造价、项目管理等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