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关于
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有关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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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更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及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便利缴存人租房提取,助力租房安居。现就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自住住房缴存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实行“零材料”智能审批
缴存人家庭在我省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未登记备案的,可“零材料”承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系统自动审核办结,实现即申即办。
二、加大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新市民、青年人家庭在我省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在实际租金支出范围内,本人月缴存额超过租房所在市县提取额度上限的,可全额提取本人月缴存额支付租金;本人月缴存额未超过租房所在市县提取额度上限的,可按租房所在市县最高上限提取支付租金。
夫妻双方均办理租房提取的,按各自限额分别计算提取额度,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我省工作所在市县户籍,且在工作所在市县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满3年的人员;青年人是指35周岁及以下的人员。
三、支持城镇收入困难家庭人员按实际房租提取
缴存人经我省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人员的,本人及配偶在我省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夫妻双方均办理租房提取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租房提取额度标准
缴存人租赁住房未登记备案的提取额度上限为900元/人/月;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提取额度上限分别为海口、三亚地区1500元/人/月,其他市县地区1200元/人/月。
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的,按第二条规定核定提取额度。
五、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渠道及申请材料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可通过“海易办”App、海南政务服务网以及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租房提取业务仍按现有约定提取方式实施,缴存人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季提取。
缴存人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登记备案信息可联网获取的,免于提供纸质材料。
缴存人经我省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人员的,应提供民政部门低收入人员认定材料。低收入人员信息可联网获取的,免于提供纸质材料。
缴存人租房提取金额超过所在市县最高提取上限2倍(海口、三亚地区3000元/月/人,其他市县地区2400元/月/人)以上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发票(发票载明的租房时间应涵盖提取时间)。
六、违规提取风险提示
缴存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提取。如通过虚假承诺、伪造申请材料等方式违规提取的,一经核实,需将所提资金全部退回,并按照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未涉及的租房提取其他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编辑:王 妃
一审:梁小冰
二审:吴一华
三审:李贤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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