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业务经理,却利用职权之便侵吞公款供个人使用,近日,经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厦门某商贸公司及漳州某电器设备公司业务部经理期间,多次利用其负责销售商品、向客户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先后向林某、肖某等94名公司客户收取的货款39万余元占为己有。后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前主动退还公司5万余元,实际共侵占财物34万余元。
后公司报警案发,被告人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二被害单位退赔3000元,取得谅解。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34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职务之便非贪腐之匙,侵吞公款为法律不容。身为社会一员,应恪守职业道德,珍惜信任与责任,共筑廉洁社会之基。
来源:导报记者 王龙祥 通讯员 方韵 林乙奇 颜丽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