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
日前,“武汉青山检察”微信公众号推出“大学习大讨论”专栏,择优刊发活动中涌现的优秀心得体会文章、典型案事例,集中展现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成效。
下面,让我们走近第一检察部主任吕似竹,听一听她关于“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的体悟。
▲青山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吕似竹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必然要求。“三个善于”既是司法办案的认识论也是方法论,旨在引导检察人员在法治实践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提高正确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
01 注重加强证据审查
最高检提出,检察机关要融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着力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证据审查应当注重亲历性,调查核实要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以亲历性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02 努力还原客观事实
人民群众和社会认可的公正本质上是实质公正和客观事实。不管司法程序演绎出来的法律事实如何“丰富”,证据如何“扎实”,最终要与客观事实相符,才会有最实质的公正。因此,检察人员应当尽最大努力还原和最大限度接近客观事实,在此基础上做出客观公正的司法决定,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可。
03 善于厘清主次矛盾
检察人员应当识别法律事实中的主要法律关系和次要法律关系,找准对案件定性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实质法律关系,确保案件的定性准确无误。如区分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是否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犯罪对象是否为公司企业的财产,犯罪手段上是否利用其职务便利。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剥离出实质法律关系,并据此准确定罪量刑。
01 既见树木、又见森林
为准确适用刑法,既要看分则的具体规定,又要看总则的一般原则。例如行为人3次将他人外卖拿走,经鉴定盗窃的外卖价值为67元,但刑法总则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检察机关依法不批准逮捕。在司法办案中,要将一个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进行理解适用,才能找到最优办案策略,实现最优办案效果。
02 法与时转、法随时移
法律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而不断调整和完善。检察人员要在领悟法治精神、法治原则的前提下与时俱进,把静态的法律规定和鲜活的办案实践更好地结合起来。例如近年来,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认定“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正是适应数字化时代下网络与社会生活深度融合,在网络场域内准确认定犯罪的生动体现。
03 依法履职、恪守边界
一方面,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将“纸上的法律”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确保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另一方面,坚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确保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检察权,不超越检察职权越俎代庖,不脱离检察职能肆意创新。
01 在法律框架内
实现法、理、情相统一
在检察办案过程中,检察人员应当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力求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年来,最高检持续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明确了对公民正当防卫权的保护。检察人员在办理正当防卫案件时,应当用好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查清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通过个案彰显公平正义。
02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融入检察办案实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和价值追求,也是我们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引,检察人员要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履职办案全过程,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引领法治风尚,筑牢人民法治信仰,持续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教化于众。
03 让检察办案更好契合
人民群众基本认知
评判是否公平正义,既有客观标准,也有主观感受,人民群众是公平正义的直接感受者,每一个司法案件都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以人民群众的感受为第一感受,努力让公正司法与老百姓心中那杆“秤”同频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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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吕似竹
排版:涂颖蕊
编审:赵 露
(第14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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