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⑴ 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并进行全面校核,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⑵ 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部工作。
⑶ 对各项目工程师和专业工程师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⑷根据业主的授权,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⑸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⑹ 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
⑺ 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⑻ 审核开工申请报告,根据业主的授权发布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⑼ 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
⑽ 根据业主的授权,确定合同变更,发布变更指令;根据业主的授权,做出索赔评价的监理工程师决定,确定延长工期,或指令承包人赶工或加速,确定加速或赶工费用。
⑾ 根据业主的授权,主持现场例会和工程协调会议,协调和解决合同工程施工的干扰问题;根据业主的授权,决定合同争议事项或处理违约事件。
⑿ 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⒀ 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⒁ 组织或协调发包人组织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⒂ 批准工程竣工资料,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⒃ 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副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⑴、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开展日常工作;
⑵、总监理工程师暂离时,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有效授权围,代行部分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工作授权给副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
⑴ 主持编写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⑵ 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⑶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⑷ 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⑸ 签发各类付款证书,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⑹ 调解发包人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审批工程延期。
⑺ 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⑻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⑼ 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⑽ 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工程师职责
监理工程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所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执行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其职责为:
⑴、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⑵、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⑶、预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⑷、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施工图纸;
⑸、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⑹、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⑺、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
⑻、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⑼、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
⑽、预审各类付款证书;
⑾、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⑿、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⒀、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
⒁、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
⒂、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
监理员职责
监理员应按被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⑴ 认真学习合同文件、技术规和监理细则,掌握本专业的施工方法和工艺以及监督检查要点,并对各项施工活动进行及时的记录,填写建设监理日志;
⑵ 进行施工过程的巡视检查,了解施工进展情况,口头纠正承包人的违规违章行为;
⑶ 对一般工序的质量进行检查确认;
⑷ 对重要的工序、隐蔽工程和现场试验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工程师汇报检查情况;
⑸ 监督承建单位对材料和设备进行的抽样试验;
⑹ 及时编写一周施工情况报告报送项目监理工程师:
⑺ 完成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它监理工程师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⑴ 遵纪守法,坚持、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全面履行岗位义务,正确运用权限,谨慎、勤奋、高效地开展监理工作。
⑵ 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全面收集相关信息,熟悉和掌握建设项目管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和业主的授权,依照国家和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对单位负责、对业主负责、对工程负责。
⑶ 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有较强的敬业精神,能吃苦耐劳,深入施工现场,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的最新情况,认真做好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各种情况的记录工作,及时整理好工程建设的各种档案资料,保证每个数据都真实、有效、及时。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智能上的优势,解决工程中发现的各种疑难问题,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⑷ 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妥善做好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工作。
⑸ 不得与承包人和材料、工程设备供应单位有除工作联系以外的其他业务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
⑹ 重当地风俗习惯,入乡随俗,不做有违当地风俗的事,努力搞好与当地居民的团结。
⑺ 服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安排和调谴,安心工地工作,遵守公司及项目监理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既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能团结一心,协作,加强沟通与磋商,依靠整体的力量,发挥集体的优势,努力促使工程建设总目标得以多、快、好、省地实现。
⑻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未经注册单位同意不得承担其他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书或岗位证书。不得在所监理的施工、物资和材料供应等单位兼职,不得向承包商介绍分包队伍,不得收受承包商的礼金、礼品,不得有其它有损监理工程师形象、削弱监理工程师权威、影响监理工程师行使正常工作的行为,更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一、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 负责本专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工作。
2、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督促承建商完善安全文明施工生产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执行情况。
3、 协助业主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4、 检查承建商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针对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与安全中的薄弱环节进行研究并提出措施,并督促承建商整改,审查特种设备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 定期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并拟发《监理工作联系单》或《安全隐患通知单》,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中,定期上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6、 每周监理例会上总结一周安全监理情况和安全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和整改时限: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整改不及时或不及格,向承建商发整改通知单或《监理工作联系单》。
7、 评价承建商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并提出意见。
8、 每月25日向总监书面报告安全监理情况。
9、 完成项目总监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安全专项监理报告内容
1、 施工单位(总包、分包)安全管理构架和专职安全员的到位及履职情况;
2、 各特种工作持上岗的基本情况(是否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能否满足施工的需要);、
3、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一次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结果;
4、 施工单位执行安检站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的情况;
5、 监理机构责令整改的安全隐患下发《监理工作联系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且对安全隐患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
6、 每周现场各重点安全专项的有关安全状况,应包括;
(1) 深基坑:开挖深度及形象进度,监测(观测)支护结构变形情况。
(2) 塔吊:安装使用(含安装告知手续)、顶升加节、拆卸情况及装拆单位的资质情况。
(3) 工人挖孔桩:提供有关建立部门同意使用工人挖孔桩的手续、现场安全管理的检查情况(如施工队伍的组织管理和安全教育、安全防护设施、井内气体检测手段和记录、施工用电、渣土的对方,应急救援预案的指定及演练等)。
(4) 高支模:方案的审批、塔设的监管、必要的检测、浇筑前的检验手续、浇筑过程和砼达到强度要求前的监控和检测。
(5) 其他项目的安全状况。主要反映“施工用电、各种建筑机械使用、外脚手架、模板工程、四口和临边防护、起重吊装”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突发事件随即报告制度
当施工现场发生下列突发问题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采用《监理快报》的形式向监督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一) 建设、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构配件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施工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二)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过审查审批的或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或专项安全方案施工,或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三) 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四) 现场监理无法处理的施工安全隐患问题;
(五)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
四、未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监理机构的工作报告职责。书面报告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五、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监理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和研究,实时调整监督重点。当收到突发问题的监理快报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依法处理监理机构报告的问题。
监理主要工作制度
⑴ 单位、分部工程开工审批制度。
⑵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报验制度。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有出厂合格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限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⑶ 技术交底制度。
⑷ 图纸审查及签发制度。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
⑸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⑹ 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制度。
⑺ 工程计量、支付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
⑻ 监理部管理制度。
⑼ 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工地会议。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容包括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会议的具体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
2)监理例会。监理机构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3)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4)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⑽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⑾ 监理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监理机构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当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⑿ 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