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天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1、主城区域。东至螺溪、始丰六桥、南园大道,南至新104国道,西至新62省道,北至三茅溪、赤城山脚、国赤路、国清路、常台高速。
2、其他区域。禁止在全县下列地点及其1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车站、高铁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九)商品交易市场和建筑工地;
(十)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二、禁止燃放时间
自本通告之日起,禁止燃放区域全年禁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一)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烟花爆竹无证经营、违规经营、非法储销等违法行为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查处。
(四)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依规处罚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四、举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并积极向烟花爆竹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83170062(县应急管理局)、83889110(县行政执法局)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6日起施行,县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