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外卖骑手送餐时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法院判了!

美食   2024-12-09 08:15   湖南  



互联网发展

带来了生活方式的多样化

当下外卖点餐习以为常

“骑手”穿梭于城市大街小巷

在追求时间的同时

难免会存在安全隐患

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由谁承担呢?



01
基本案情

外卖员李某驾驶电动二轮车(非机动车)在送餐途中,与龚某驾驶的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龚某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外卖员李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龚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龚某将李某、某网络科技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沅江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经查,李某受雇于某网络科技公司,由用人单位指派派送外卖,且网络科技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及其指定的雇员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为“某团”、“某团外卖”上班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含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02
法院判决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龚某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李某应承担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的主要赔偿责任,因李某受雇于网络科技公司,由用人单位指派派送外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李某应承担的责任,由网络科技公司承担。故对龚某在事故中的人身、财产损失,由网络科技公司承担60%,其余40%由龚某自负。网络公司科技应承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不足部分或保险免赔部分,由网络科技公司自行承担。

最终原告龚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共计12897.78元,法院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龚某4050.39元,被告网络科技公司赔偿龚某3688.28元,其余部分由龚某自负。

03
法官说法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被告李某作为事故直接侵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李某系在配送外卖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且受雇于某网络科技公司,该公司对李某进行管理、购买商业保险等,可以认定李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故李某责任由某网络科技公司承担。

外卖为我们的生活增添了许多便捷,但外卖员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不仅体现了遵守交通规则、保护人身安全的重要性,也反映了企业应该明确劳务关系,能在发生交通意外时,确保外卖小哥自身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能够得到有效救济。

04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来源:沅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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