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群众举报,2023年8月30日,益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桃江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矿区运输道路边左侧220.87高程至257.57高程进行生产。经查,该矿山目前属于项目建设期,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已生产并销售碎石1840余吨,违法所得73629.6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2023年9月1日,益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桃江某矿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这一规定旨在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企业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能力和管理措施,以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从源头上管控风险、消除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对于非煤矿矿山企业而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从事生产活动的前提条件。企业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准备等。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风险极高、危害极大,安全设施都未建成和验收,无法为采矿作业提供安全保障,肆意非法采矿极易引发冒顶、中毒窒息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本案中,该矿山仍处于建设期,未完成竣工和验收,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要的安全投入和保护、设置配备符合要求的组织和人员、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并定期检测检验、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条件。本案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旨在对相关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的作用,促进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违法违规生产,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