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工贸企业典型事故教训,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列举了64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判定情形,便于应急管理部门和工贸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中重点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2)氨直接蒸发制冷的冷藏库,作为加工、分拣、包装作业场所进行使用。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的。
(2)快速冻结装置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但是单独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来源:应急管理部
编辑:刘湘裙
审核:霍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