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超标排污提出申辩:已做工况标记,该如何认定?
时事
2024-11-05 08:03
北京
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杭州某供热有限公司一锅炉排放口二氧化硫在线监测3个时均值数据,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浓度数倍。经进一步调查,造成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的原因为公司未按照环评中“脱硫泵一用一备”的要求,履行妥善维护脱硫设施的义务。在脱硫提升泵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备用泵也因损坏没有起到替换使用的作用,烟气未经碱液喷淋吸收,从而造成二氧化硫排放超过许可浓度。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拟作出处罚。处罚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提出申辩,认为二氧化硫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原因是脱硫提升泵发生故障所致,且企业在国家和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标记了“污染防治设施工况异常”。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将不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相关标准的依据。当事人的申辩关系到自动监测数据是否有效,是决定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关键。为此,案件承办人员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标记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标记规则》由生态环境部制定,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了落实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结合《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负责人就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答记者问》可知,标记分为两类:第一类 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导致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标记;第二类 因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等异常情况,排污单位也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标记。对于第一类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因自动监测设备本身出现故障等原因,直接影响到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所以属于无效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相关标准的依据。对于第二类因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根据《公告》第六点,需符合“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以及“限定时间内”等条件,方不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相关标准的依据。本案当事人因脱硫泵故障导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属于第二类因污染防治设施故障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异常情况。其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能否判定为无效,要看是否符合“非正常工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限定时间内”3个条件。目前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行业标记规则仅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当事人作为燃煤锅炉供热行业,执行的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在该标记规则的适用范围内,如何判定是否符合上述3个条件呢?案件承办人员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953—2018 )进行了判定。比照该技术规范规定的“非正常情况”——“燃煤锅炉冷启动时长不超过4小时、热启动时长不超过2小时”,“非正常情况”仅限于启、停炉阶段,本案当事人正常运行期间的工况不符合非正常工况和限定时间内两个条件。再对照当事人执行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在实施与监督章节中明确——“在任何情况下,锅炉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而本案件当事人脱硫提升泵故障,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违反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因此也不符合“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这个条件。综上,本案当事人因污染防治设施故障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不符合判定无效数据的3个条件,当事人不能豁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据此,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以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认定杭州某供热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依据,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周兆木 沙剑飞 范建超 俞敏
编辑:秦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