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贡柑提前上市,听信农资店用这个方案,结果60万没了!

民生   2024-11-13 17:58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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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男子和另一户果农,种了160多亩皇帝柑,为了提前半个月上市,卖个好价钱,他们听信农资店老板的话,用了催熟剂,没想到,3天后树叶干枯,果子大量掉下来,损失60多万。网友:种善因,得善果,自食其果的成语就是这么来的。



(来源:海峡都市报)


老冯起了个大早,去柑园查看皇帝柑的成熟情况,可眼前的一幕让他瘫坐在地。


柑树上,原本翠绿的树叶已经干枯脱落,而硕果累累的枝头,已变得稀稀落落,大量柑子落果,地上到处都是果子……那可都是钱呀!


老冯心疼的不得了,赶紧往老李家的果园跑,一看他家跟自己情况一样,他掏出手机就给老李打电话:


“你快来果园吧,出大事了,咱俩被农资店的老张坑惨了……”


老冯和老李都是种皇帝柑的果农,两家的柑园加起来有160多亩。


今年的皇帝柑长势喜人,果实硕大,色泽诱人,因为是同行,老冯和老李经常凑在一起,分享种柑的经验。


他们都盘算着,要是能提前上市,物以稀为贵,就能卖个好价钱,否则柑子大量上市,价格就被压下来了。



他们开始四处打听,有没有办法能让柑橘提前成熟。


这天,两人路过镇上的农资店,老板老张神秘兮兮地告诉他们:我这里有款催熟剂,用上它,保证你们的皇帝柑能提前半个月上市,而且不影响口感。


老张的话像是一剂强心针,让老冯和老李心动不已。尽管心里有些半信半疑,但想到能卖个好价钱,他们还是决定试一试。


于是,老冯和老李买来催熟剂,喷在每一棵果树上。


没想到,3天后,竟然是这样的一个结果,老冯初步统计了一下,落果55万斤,损失高达6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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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跑到农资店,质问老张。老张也是一脸愕然,他解释说:这催熟剂我一直推荐给别人,从未出过问题,怎么会这样?


但无论他如何解释,都无法弥补老冯和老李的损失。60多万,对于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来说,几乎是一辈子的积蓄。


相关部门到现场核查,判断果树大面积落果的确和用催熟剂有关。


老冯坐在果园的地上,后悔的不行:不该贪心啊,作为果农,应该顺应自然,而不是急功近利。


提前半个月上市,能卖个好价格,结果药用猛了,全废了!各大采购商看清这个人,希望不要再去他果园收货。



这个果农不同情,还得罚款,是他良心坏了,如果催熟剂不掉果子的话,他就上市卖给人吃了,没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说是卖他农药的人教唆使用,如果你心存良善,别人又怎么可能教唆得了你?


那么,从法律角度,对于老冯给柑子打催熟剂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1、两个果农的行为损人不利已。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老冯和老李在使用催熟剂时,没如实记载使用情况,违反了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要求。


2、两个果农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原则,还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尽管没明确指出,催熟剂是否为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但老冯和老李在没充分了解催熟剂安全性和合法性的情况下使用,已经构成了对农产品生产安全的不负责任行为。


3、两个果农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4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老冯和老李在使用催熟剂后,没对皇帝柑进行质量检测,如果导致大量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柑子上市,这一行为也违反了农产品质量检测的要求。


老冯和老李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他们轻信农资店老板的话,没经充分了解和试验便使用了催熟剂,导致果树大面积落果,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农资店老板老张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他作为专业人士,应该了解催熟剂的安全性和适用性,但在向老冯和老李推荐时,没能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警示,导致他们做出了错误的决策。


如果老张故意隐瞒或误导了催熟剂的信息,那么他还可能构成欺诈行为,需要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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