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4年4月,衡阳市农业农村局对广西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两个批次的水稻品种“A香优郁香”进行抽样送检。两个批次的检验结果均为“待测品种名称A香优郁香,对照样品名称B香优郁香,比较位点数48,差异位点数0”,检验结论为“极近似品种或者相同品种”,判定为假种子。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生产经营该案涉种子450kg,货值21298元,违法所得21156元。衡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156元,并处罚款21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超市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2023年12月,衡阳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对衡阳市石鼓区某超市经营的标称“蚊蝇香王”产品检查抽样。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相关规定认定该产品属于卫生用农药范畴,但该产品未依法取得登记证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案涉产品按照假农药处理。衡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案涉产品18盒、没收违法所得2.69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衡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宠物有限公司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案
2024年2月,衡阳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对衡阳市某宠物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网店销售标签标注有“纳肯熊N速溶黄粉,观赏鱼通用”的产品,其在网页详情页上宣称该产品具有治疗动物疾病的作用,但产品实物上未标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应按假兽药处理。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涉案兽药共133瓶,货值金额1977.7元,违法所得371.7元。
衡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案涉产品107瓶,没收违法所得371.7元,并处罚款4153.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衡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店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常宁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薛某某销售伪劣肥料案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伍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耒阳市农业农村局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灶市零洲村17组伍某种植的豇豆不合格,啶虫脒农药残留超出限量标准,不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2024年9月,耒阳市农业农村局将该线索移交至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立案调查,该农户抽样时已销售的豇豆农药残留超标,违法所得50元。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农户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