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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将乐县公安局侦查中心通过缜密侦查,破获一起废弃封闭矿洞内旧矿车被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案情回顾
12月18日,将乐县公安局侦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位于水南镇某煤矿的1号废弃封闭矿井被人为挖开,矿井内旧矿车被盗。接到报警后,侦查中心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在现场勘查和深入摸排走访过程中,办案民警推断此案犯罪嫌疑人应配有交通工具,且具有较强的反侦察意识,经深度研判,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杨某,并迅速将其抓获。
经讯问,杨某对其12月14日挖通废弃矿井,并于14日至18日期间分批次将矿井内的旧矿车切割成4000斤的铁块后,通过小型货车将盗窃的旧矿车运走,并卖给某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4000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2月19日,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子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不义之财不可取
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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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冬季各类违法犯罪的
严打高压态势
零容忍 零懈怠
来源:侦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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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邱丽华
初审|杨智平
复审|杨耀恒
终审|李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