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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门头沟法院审结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人物均为化名)。2024年初春,赵阿姨之子张某因故逝世,因自身年事已高(年过八旬),便委托侄孙小张料理丧事。遗体火化时,张某生前女友李女士为怀念追思,经小张同意,取走了部分骨灰。
几天后,赵阿姨从亲属口中得知此事。她觉得,李女士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严重影响了自己对于儿子的安葬和祭奠,精神伤害巨大。还称前往李女士家中索要骨灰未果,并因此事身体不适,多次就医治疗。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体火化时,小张作为张某的亲属,有权管理、安排张某的骨灰。赵阿姨向李女士索要骨灰,李女士拒不归还,赵阿姨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李女士与张某生前系恋爱关系,取走骨灰系出于情感寄托考虑,且进行了适当的安置,并未损坏骨灰。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女士已经向赵阿姨归还了骨灰,不影响赵阿姨祭奠。
综上,李女士的行为并不符合侵犯他人一般人格权的要件,不构成对赵阿姨一般人格权的侵害。赵阿姨提交的住院记录不足以证明其人格权受到侵害,法院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阿姨的诉讼请求。